涧检说案丨无证倒卖赚差价 利多“刑”也多

烟草属于国家特种经营产品
大部分人都会遵守法律
在获得许可后从事经营活动
但也有贪图利益铤而走险之人
有这样几位,为了赚取高额差价
将手伸到“烟草倒卖高压线”上
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贪欲驱,判刑至
倒烟草,终害己
肖某与姜某合伙经营本市一家烧烤餐馆。手头紧张的肖某想通过自己所谓的“聪明才智”赚点“外快”。一天,在外应酬的肖某听说不同地区不同烟草经销商对香烟品牌的需求不同,价格也随之有差。于是,便想到了赚取各品牌香烟差价的“致富路”。

说干就干,肖某到多处打听香烟价格和品牌,全身心投入倒卖香烟的行当。因一次性运输大量香烟,会引起他人注意,于是肖某便联系餐馆合伙人姜某、供应商仝某帮忙,允诺二人帮其购烟可获得好处费。在利益的诱惑下,二人同意帮忙购买香烟,肖某将购得的香烟全部存放在餐馆储藏室内。

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肖某通过网络渠道,将所购买囤积的香烟转卖至外地,获利颇丰。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肖某和他的两个同伙非法倒卖烟草的行为暴露后,警方将其抓捕归案。肖某销售各类品牌香烟合计人民币95万余元,在其餐馆储藏室内查获香烟702条27万余元。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肖某三人依法提起公诉。法院最终以肖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因帮助肖某购买香烟,姜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仝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国家对烟草一直实行专控生产和销售,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任何个人、单位不得在未获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烟草经营行为。非法经营香烟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管理秩序,对正常的烟草经营环境会造成较大冲击。本案中,三名被告人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烟草专卖品,构成非法经营罪,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