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对抗、真辩论、真功夫、真精彩”——河南省检察院第三评议组在洛阳市涧西区开展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诉评议活动
“真对抗、真辩论、真功夫、真精彩。”
7月17日,一起滥用职权案在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参加庭审观摩的河南省政协委员、河南牧真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晓阳对公诉人的表现给予了“四真”评价。
这是一起检察侦查案件,由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办理。该案为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疑难复杂,是河南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诉评议活动选择重点评议的案件类型。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三评议组组长、三级高级检察官孙志刚带领评议组全程观摩庭审。评议组认为,公诉人在庭审对抗中“既切中要害、又有理有节,是对‘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生动诠释”。
指控犯罪:举证精准,驳斥有力
这是一起典型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被告人刘某某时任洛阳市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案件侦办中队负责人,负责办理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然而,其长期消极不作为,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社会影响恶劣。

法庭辩论阶段,针对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辩解,公诉人厉声质证。
辩护人:造成案件久拖不决,存在疫情等其他原因,不能单独认定为刘某某个人过错。
公诉人:刘某某的违规行为具有明显的长期性、主动性、反复性,与疫情等客观因素无直接关联。造成案件久拖不决的核心症结在于其前期未及时全面取证,不正确履职导致程序停滞,而非后续环节。所谓“其他原因”,既无证据支持,又无法律依据,更无法掩盖其滥用职权的本质。
辩护人:对被告人刘某某量刑偏重,应适用缓刑。
公诉人:辩护意见均不成立。检察机关结合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减少基准刑40%,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刑法规定,适用缓刑的首要条件是“犯罪情节较轻”,而被告人刘某某滥用职权行为持续时间长、危害后果严重,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不符合缓刑适用的基础条件。

庭审中,公诉人分类出示多媒体证据,精准举证;针对辩护人质证,迅速回击,答辩有力,攻防有序。
面对公诉人精准有力的指控,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庭后评议:把脉问诊,开具良方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谢晓阳以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同观摩了本次庭审,并从不同角度对检察机关出庭公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诉人展现了出色的庭审掌控能力。”谢晓阳表示,面对辩护人的激烈抗辩,公诉人既坚持原则又讲究策略,通过有理有据的论证,成功引导法庭关注案件核心事实,较好地展现了专业能力。他建议,要进一步强化证据审查的严谨性,增强辩论技巧和多媒体示证能力,不断提升证据收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河南省人大代表,洛阳市涧西区郑州路街道南村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刘子军认为,公诉人在庭审中语言表达简洁有力,法律适用精准到位,充分展现了深厚的法律功底。他建议要更加注重发挥庭审的法治教育功能,在举证质证环节,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析法律要点,让旁听群众更直观理解犯罪危害和法律后果,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河南省政协委员赵晓阳在给予“四真”评价的同时,还建议探索建立政协委员听庭评议制度,组织具有法律背景的委员开展专项评议,促进公诉质量提升。
评审期望:推动刑事检察从“办得对”向“办得好”跨越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三评议组成员,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宗倩卉,全省检察业务专家、开封市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李楠,全省重罪检察人才重点班成员、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王刚,分别围绕文书质量、庭审表现、综合效果等,进行了全方位点评和深入讨论。

第三评议组组长孙志刚对公诉人的表现给予了高度评价。他表示,通过此次庭审可以看出,公诉人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较高的出庭公诉水平,案件办理实现了“三个效果”相统一。本次庭审,庭前准备充分,“三纲一书”完全符合法律文书的制作要求,法庭讯问有策略、有技巧,举证示证层次分明、逻辑严谨,法庭教育说理透彻、直击人心,庭审礼仪文明、规范。
“新时代刑事检察官既需要敢于‘庭上见的勇气’,更需要‘庭上见的能力’。”孙志刚指出,出庭支持公诉评议是检察机关提升办案质效的关键环节,是检验指控能力、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信的重要举措,通过评议,能够发现庭审中的薄弱环节,找准办案过程中的短板和漏洞,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进而提高出庭质量。希望广大检察官能够以“庭上见真章”的导向,不断提升自身出庭公诉能力,推动刑事检察从“办得对”向“办得好”跨越,切实彰显“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履职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