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涧检说案丨101号报箱里的“秘密”

点击:133次时间:2025-11-04 18:43:42

古语有云:“近朱者赤,近墨者黑”

交友本是人生乐事

可有人偏偏因交友不慎

沾染上致命毒瘾

为填欲壑竟将报箱变成贩毒“中转站”

一步步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报箱变“毒箱”  14次交易藏于家属院

80后的郭某,曾拥有一份让不少人羡慕的稳定工作,生活本该按部就班、平稳向前。一次偶然的机会结识了男友老于,交往中,老于向郭某推荐了所谓的“提神利器”,出于猎奇,郭某尝试了第一口。谁曾想到,这短短一次的好奇,竟像打开了潘多拉的魔盒,让她彻底陷入毒品的泥沼,再难挣脱。

起初,郭某仅靠工资支撑吸毒开销。但随着毒瘾加深、花费剧增,微薄工资早已入不敷出。在经济压力逼迫下,原本毫无贩毒念头的她,开始向熟人出货,赚取“辛苦费”,一步步走上“以贩养吸”的不归路。

为确保交易安全,郭某可谓费尽心机。她每次从老于处取货后,将毒品藏于所住家属院的101号报箱或其他无监控角落,再通知买家深夜自取。交易全程仅通过微信转账完成,不留任何备注。她自以为手法隐蔽实则早已进入警方视线。经查,在短短四个月内,她贩卖毒品19次共计35克,其中14次都发生在101号报箱内。
最终,郭某被抓获归案,涧西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一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三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方提醒

毒品是吞噬人生的恶魔,一旦沾染,极易深陷成瘾、难以挣脱,切勿抱有好奇心理、侥幸心理,更不要为“以贩养吸”铤而走险。

法律红线不可触碰,违法犯罪必受严惩。请广大群众树立正确交友观、消费观,远离毒源、拒绝毒友、抵制毒诱,坚守法律底线,方能守护生命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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